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告 吳謝氣 原告 吳燦雄 原告 吳燦欽 原告 吳淑美 原告 吳燦成 原告 吳淑珍 被告 吳寶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204號案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主張被告對 渠等 之債權不存在,該案分配表中被告所受分配之金額均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經調前揭執行卷查察結果,被告於該案受分配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84,5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4,535元(剔除後,餘款得退還原告,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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