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陳璟 右被告 陳鴻杰
賴姿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93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鴻杰、賴姿穎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中午12時34分審理辯論終結在案,詎原告遲至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4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該刑事案件錄音資料查詢1紙及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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