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9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4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395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89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