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9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4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395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895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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