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甲○○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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