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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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黃忠 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禾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06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