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2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貳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98年9月25日給付伍萬元,餘額願自民
國98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