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更字第3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66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抗字第1007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載之刑;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4、編號5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3所示之各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4、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務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93年5、6月間│93年12月20日採尿時起往前回│││20日││溯96小時止內某時│├───┬────┼─────────────┼─────────────┼─────────────┤││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案號│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625號│93年度偵字第2824號│94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448號│93年度易字第425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年12月31日│94年1月25日│94年6月8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第448號│93年度易字第425號│94年度中簡字第1654號││├────┼─────────────┼─────────────┼─────────────┤││確定日期│94年3月1日│94年2月24日│94年7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中高分檢94年執字第48號│南投地檢94年執字第548號│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7572號││備註│(編號1至5之罪符合數罪併│(編號1至5之罪符合數罪併│(編號1至5之罪符合數罪併│││罰)│罰)│罰)│└────────┴─────────────┴─────────────┴─────────────┘┌────────┬─────────────┬─────────────┬─────────────┐│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0條│││││││├────────┼─────────────┼─────────────┼─────────────┤│犯罪日期│93年9月某日至同年11月9日│93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20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6021號、12669│94年度偵字第20395號│││││號、144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金訴字第19號│95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2日│9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金訴字第19號│95年度易字第952號│││├────┼─────────────┼─────────────┼─────────────┤││確定日期│95年1月2日│95年9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已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公權期間││││├────────┼─────────────┼─────────────┼─────────────┤││臺中地檢95年執更字第1766號│臺中地檢95年執更字第1766號│││備註│(編號1至5之罪符合數罪併│(編號1至5之罪符合數罪併││││罰)│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