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台幣玖拾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載。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載。
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一所載。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二所載。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三編號三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三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至3號、附表三編號1至3號所示刑法第33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刑法第321條第
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等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二編號1至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此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次查,本件附表一編號1、2、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裁判確定日分別為81年12月10日、83年6月21日、88年
9月9日、94年10月13日、95年7月24日,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犯罪時間則分別為81年4月間、83年2月13日、86年11月12日、93年11月8日、95年1月17日,顯見受刑人所為附表一編號1、
2、附表三編號1、2、3之犯行彼此間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名,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就附表一編號1、2、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犯行分別定宣告刑,而不得併合處罰之。又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裁判確定日分別為86年
9月9日、87年2月16日,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2、3所示之犯罪時間則分別均為該裁判確定前,從而,自應就附表二編號1、2、3部分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惟不得與附表一、附表三所示犯行併合處罰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7條,修正前(80年5月6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修正前(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慧芬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編號│1│2│├───────┼─────────────┼─────────────┤│罪名│侵占│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4月間│83年2月13日│├───┬───┼─────────────┼─────────────┤│偵│機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8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930│3551│├───┼───┼─────────────┼─────────────┤││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1│83│││案├─┼─────────────┼─────────────┤│後││字│上易│訴│││號├─┼─────────────┼─────────────┤│事││號│1179│1297││├─┼─┼─────────────┼─────────────┤│實│判│年│81│83│││決├─┼─────────────┼─────────────┤│審│日│月│12│5│││期├─┼─────────────┼─────────────┤│││日│10│13│├───┼─┴─┼─────────────┼─────────────┤││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年│81│83││確│案├─┼─────────────┼─────────────┤│││月│上易│訴││定│號├─┼─────────────┼─────────────┤│││日│1179│1297││日├─┼─┼─────────────┼─────────────┤││確│年│81│83││期│定├─┼─────────────┼─────────────┤││日│月│12│6│││期├─┼─────────────┼─────────────┤│││日│10│2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元即新台幣90元│1年│││折算1日。││├───────┼─────────────┼─────────────┤│附註│││└───────┴─────────────┴─────────────┘附表二┌───────┬─────────┬─────────┬─────────┐│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3款│├───────┼─────────┼─────────┼─────────┤│犯罪日期│86年1月14日至86年1│86年1月中旬至86年1│86年7月21日│││月22日│月23日││├───┬───┼─────────┼─────────┼─────────┤│偵│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8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885│2885│1787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6│86│87│││案├─┼─────────┼─────────┼─────────┤│後││字│上訴│上訴│上易│││號├─┼─────────┼─────────┼─────────┤│事││號│1431│1431│187││├─┼─┼─────────┼─────────┼─────────┤│實│判│年│86│86│87│││決├─┼─────────┼─────────┼─────────┤│審│日│月│9│9│2│││期├─┼─────────┼─────────┼─────────┤│││日│9│9│1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86│86│87││確│案├─┼─────────┼─────────┼─────────┤│││月│上訴│上訴│上易││定│號├─┼─────────┼─────────┼─────────┤│││日│1431│1431│187││日├─┼─┼─────────┼─────────┼─────────┤││確│年│86│86│87││期│定├─┼─────────┼─────────┼─────────┤││日│月│9│9│2│││期├─┼─────────┼─────────┼─────────┤│││日│9│9│1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三┌───────┬─────────┬─────────┬─────────┐│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10條第3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86年11月12日│93年11月8日│95年1月17日│├───┬───┼─────────┼─────────┼─────────┤│偵│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93│95││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6785│6859│2012│├───┼───┼─────────┼─────────┼─────────┤││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7│94│95│││案├─┼─────────┼─────────┼─────────┤│後││字│上訴│上訴│訴│││號├─┼─────────┼─────────┼─────────┤│事││號│682│920│1924││├─┼─┼─────────┼─────────┼─────────┤│實│判│年│88│94│95│││決├─┼─────────┼─────────┼─────────┤│審│日│月│9│9│6│││期├─┼─────────┼─────────┼─────────┤│││日│9│14│16│├───┼─┴─┼─────────┼─────────┼─────────┤││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年│87│94│95││確│案├─┼─────────┼─────────┼─────────┤│││月│上訴│上訴│訴││定│號├─┼─────────┼─────────┼─────────┤│││日│682│920│1924││日├─┼─┼─────────┼─────────┼─────────┤││確│年│88│94│95││期│定├─┼─────────┼─────────┼─────────┤││日│月│9│10│7│││期├─┼─────────┼─────────┼─────────┤│││日│9│13│2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元即新台幣900折算│││壹日。│壹日。│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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