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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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雖依法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釋字一四四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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