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4號原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醫院)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停止親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