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參加人 嘉俊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國字第一號)均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7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原告甲○○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