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33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王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