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Mr.PhichitHoithaisong(比奇.懷泰松)
Mr.KitsanaHoithaisong(吉沙那.懷泰松)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Mr.SamnaoHoithaisong(珊惱.懷泰松)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炤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新臺幣(下同)8,126,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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