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世賢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77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被告何時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何時開始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視為到期?並提出被告使
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歷次繳款資料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
並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資料等為證)及繕本一份(所提出
證據資料均應檢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