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世賢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77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被告何時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何時開始未依約繳款?債務何時視為到期?並提出被告使
  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歷次繳款資料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
  並提出申請書、消費明細資料等為證)及繕本一份(所提出
  證據資料均應檢附,不得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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