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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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新宗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林新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389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