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分別為零點伍貳公克、壹公克及零點肆伍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0.52公克、1公克及0.45公克,詳109年度安保字第5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9日凌晨2至3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大學附近之日租套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為警持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55號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羅馬六期社區警衛室旁及13樓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0.52公克、1公克及0.45公克)等物;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95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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