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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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素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大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99年2月5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99年4月3日起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在案,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盧素蓉前於民國(以下同)87年9月18日,邀
同周大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94萬元整,並定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810,016元,及自10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機動利率計算利息(目前年息為4.46%),暨自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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