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8號抗告人 廖家隆 上列被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廖家隆因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於民國102年4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抗告狀僅表明抗告人不服之意,並未依上開規定敘明抗告之理由。經本院於102年5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抗告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因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抗告理由,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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