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劍明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