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明峯選任辯護人盧永盛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明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饒明峯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