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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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棋正選任辯護人黃東熊律師
楊慧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上午11時許依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