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林劉寶珠
林雅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林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2,218元(計算式:5,902,218元+70,000元=5,972,218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撤銷贈與,此項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1,905,0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合計為7,877,310元(計算式:5,972,218元+1,905,092元=7,877,3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價額││號││(元/㎡)│(㎡)│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土地│21,000元│105.88│1/2│1,111,740元│├─┼───────────────┼─────┼───┼──┼─────────┤│2│苗栗縣○○鎮○○段○○○○號土地│22,790元│140.22│1/6│532,602元│├─┼───────────────┼─────┴───┼──┼─────────┤│3│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3│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2│230,700元│││鄰開元路340巷6號(即竹南鎮成│為461,400元│││││功段123建號)││││├─┼───────────────┼─────────┼──┼─────────┤│4│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7│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2│30,050元│││鄰中山路5號│為60,100元│││├─┴───────────────┴─────────┴──┼─────────┤│合計│1,905,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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