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9年11月13日釋放,並由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5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訴字第22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與另犯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之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業於96年7月16日因減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0月8日下午1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於97年10月8日前3日某時,在臺中市○區○○里○○鄰○○路○○○巷○○號其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竊盜案件,於97年10月8日下午11時許,接受員警詢問時,同意員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且查,被告為警採尿當日之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方式進行複驗確認,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均呈陽性反應,此有該院之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為警採集尿液前96小時內某時,必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次按92年7月9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本次施用海洛因之犯行,距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雖已逾5年,惟被告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宣示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已如前述,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其並非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均無任何施用毒品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所為本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無「初犯」規定之適用,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而應直接訴追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開2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如事實欄所述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病態之自戕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慈濟功德會證嚴上人在靜思語中開示「一個人不怕錯,就怕不改過」、「一個人最大的成就,就是從失敗中站起來」、「改變自己是自救」、「做該做的事是智慧,做不該做的事是愚痴」、「因緣果報,要種善因,斷惡緣」,交一些好朋友,斷絕與吸毒朋友來往,期望被告乙○○能體認上述開示,下定決心改過,遠離毒品禍害,服刑完後,重新做人,為家人、為社會做些有貢獻的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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