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65號
原 告 王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檡賢
上列原告王美月與被告 張簡 梁玉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萬702元【計算式:8679平方公尺/元(公告現值
)×931.63平方公尺(總面積)×(3/24)(權利範圍)=10
1萬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