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中秩字第3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柯世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5月1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世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內含已使用之強力膠貳條、吸食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5月5日22時2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對面(綠園道上)。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柯世昌於警詢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
、110報案紀錄單、現場位置圖各1份、現場照片3幀等附卷
可稽。扣案之已使用之強力膠2條、吸食袋1袋可資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之強力膠2條、吸食袋1袋均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此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