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857元(272,000元-
58,1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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