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7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7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