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

原告 劉媄棋

被告 黃麗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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