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

聲請人 陳璟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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