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
聲請人 陳璟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陳偉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
聲請人 陳璟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陳偉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