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銘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仁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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