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告晨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

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修法後於起訴前之孳息亦應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裁判費,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萬3,408元(計算式:本金1,508萬8,605元+利息2萬4,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511萬3,408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3,5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又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1,508萬8,605元

1

利息

1,508萬8,605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4月1日

(12/365)

5%

2萬4,803.19元

小計

2萬4,803.19元

合計

1,511萬3,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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