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吉茂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姵嬑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萬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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