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14號
原 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賴春美
被 告 朱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對被告所為庭期日之送達通知尚不合法(對其戶籍地址所
為送達通知事後遭退回,另原告 陳報 之被告居所部分寄存送達,
經查被告未曾領取),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
月27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