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羅榮吉
羅 劉秋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一、二項記載,原告羅榮吉請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392元,原告 羅劉秋月 請求部分核定為4,556,289元,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46,144元。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件原告2人請求給付關於工資部分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即原告2人共同請求被繼承人羅玉芬工資部分數額合計為1,388,676元(計算式:超時工資1,116,726元+國定假日加倍工資105,450元+特別休假工資166,500元=1,388,676元,其餘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醫療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部分,非屬工資),而原告2人請求給付工資1,388,676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7,381元(計算式:14761×1/2=738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且原告2人係共同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資,應各暫免徵收裁判費數額為3691元(計算式:7381×1/2=3691)。據此,原告羅榮吉、羅劉秋月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46,144元,各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3,691元後,原告羅榮吉、羅劉秋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減為38,196元(計算式:00000-0000=38196)、42,453元(計算式:00000-0000=42453),以上合計80,649元(計算式:38196+42453=80649))。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649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