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4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魏家豪於民國106年1月28日晚上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房間內,因債務問題與告訴人 林志穎 發生爭執,魏家豪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林志穎之臉部,致林志穎受有顏面撕裂傷(約5公分)及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7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表示罹患疾病需往醫院治療,無意再訴訟,要撤回告訴等語,並簽立撤回告訴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