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二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然聲請人提出之上述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復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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