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吳德章 原住南投縣○○鄉○○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應向本院繳足上
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