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13號聲請人 林欣佳 相對人 凌銘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有該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本票當然無效,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1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即提示日)│││├──┼───────┼─────────┼──────────────────┼────────┼──┤│001│未記載│50,000元│98年7月31日│CH496964││├──┼───────┼─────────┼──────────────────┼────────┼──┤│002│未記載│50,000元│98年8月31日│CH496965││├──┼───────┼─────────┼──────────────────┼────────┼──┤│003│未記載│50,000元│98年9月30日│CH496966││├──┼───────┼─────────┼──────────────────┼────────┼──┤│004│未記載│50,000元│98年10月31日│CH496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