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參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