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3年興建門牌號碼台中縣○里鄉○○
路○○○○○號房屋,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里鄉○○路
○○○○○號房屋共同使用牆壁。被告早已先把共同壁蓋至三樓
,並將牆壁中排水管放置靠近原告房屋處,造成原告側之共
同壁中段部位三樓靠平安路之房間有一處會漏水,天花板木
板飾條因漏水有損壞,另一側房間也因為漏水致牆壁有壁癌
。因該片牆壁內之水管是被告所使用,故多次請求被告處理
漏水問題,但遭拒絕,且嗣後被告之鐵皮屋排水管破掉,以
致水流至原告房屋處,原告請了幾位師傅過去修理也被拒絕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
台中縣○里鄉○○路○○○○○號房屋三樓排水管漏水部分修復

被告抗辯:原告房屋本來只有一層樓,而被告房屋就是現在
的樓層。原告要加蓋房屋時,會用到被告房屋之牆壁,雙方
為此簽立協議書。被告房屋本來就有排水管,於98年5月又
追加排水管,屋內排水管並沒有漏水情形,屋外也有做排水
槽,會定時查看排水槽有無堵塞,並同意原告自行僱工來抓
漏,至於人員進出,原告要自行處理;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之鑑定意見,原告房屋牆壁漏水,是因為原告未施作防水
處理所致。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貳、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房屋三樓靠平安路之房間牆壁有一處漏水,天花
板木板飾條因漏水有損壞,另一側房間亦因漏水致牆壁有壁
癌之事實,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11日至現場勘驗屬實,有勘
驗筆錄及勘驗當時拍攝之照片在卷可稽。
本院為查明原告房屋牆壁之漏水原因、修護方法及費用等爭
點,於98年11月25日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實施鑑定,而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完成鑑定,並於99年4月22日檢送鑑定
報告書。茲將鑑定報告內容摘錄如下:
㈠鑑定內容:
鑑定內容為原告112-3號與被告112-2號3F共同壁兩側現況
,原告3F室內牆壁天花板線板油漆剝落、滲水、白樺等現
象,以及112-2號3F鐵板屋頂及112-3號4F鐵皮屋靠112-2
號側外牆之現況勘查紀錄及照相存證。
㈡鑑定過程:
民國99年2月23日鑑定技師會同鑑定標的物兩戶住家即原
告甲○○(112-3號)、被告乙○○(112-2號)進行現場
會勘工作。鑑定工作包括原告指稱其房屋內漏滲水位置之
查勘及拍照存證,以及被告3F樓梯間室外部分靠112-3號
左側外牆之梁、柱及隔間磚牆等結構體現況查勘及拍照存
證,以為技師判斷原告112-3號內牆滲水原因之參考。
㈢鑑定結果:
鑑定技師 廖振德林育信 於99年2月23日現場查勘。原告
室內係裝修天花板,鑑定技師徵求原告是否同意漏水處拆
除以便準確研判漏水原因,原告要求以現狀鑑定。
⒈原告3F室內左側牆,除與被告共用之部分(被告3F樓梯
間右側)為1B磚厚外,其餘新增部分之磚牆皆僅為1/2B
厚,且靠原告側非屬共同壁,由照片#10、#11顯示新增
建之3F牆面皆為樑、柱等結構體完成後再以磚砌,且照
片#10外側(被告3F屋頂室外)亦未施以水泥砂漿及防
水塗料之措施,紅磚及灰縫遇雨1B厚尚且會滲入室內,
更遑論1/2B厚,因被告3F屋頂已加蓋鐵皮屋可遮雨,因
此原告於照片#10相對部分之3F室內側牆漆面尚稱完好
。照片#11部分之原告3F磚牆之外側,雖有水泥砂漿粉
光層及不明白色塗料,但現況塗料已有剝落跡象,粉光
面粗糙,經研判應無法防止水份之滲入原告3F內牆,且
被告此部分未搭設鐵皮屋,遇雨原告室內勢必滲漏水。
照片#13顯示內牆漆面已多處剝落即可證實。
⒉原告3F加建時3F樓層左側於被告舊有之樓梯間範圍,樑
結構體係直接置於被告樓梯間屋頂地板上,新灌注混凝
土與舊有樓梯屋頂之接縫(照片#3-1)因無任何鋼筋之
接合裹握,加以新灌注混凝土之自然乾縮,產生之細縫
遇水時則順細縫滲漏至原告室內。另於照片#3左側被告
有一鐵皮屋排水管排水排入原有屋頂預留之地坪排水管
,依被告指稱原告施工後未接管復原僅以照片#4之方式
完工,致被告照片#8之鐵皮屋於樓梯間範圍之鐵皮屋頂
排水管只能以平臥方式置於管口,經現場查勘研判,該
處管口遇雨時排水無法以密合方式完全排入建物預埋之
排水管,管口濺出之排水管會沿前述新舊結構之乾縮裂
縫滲入原告3F室內側壁,該裂縫位置高度經丈量結果,
正位於原告室內裝修天花板壓條上方,遇雨則滲漏造成
壓條腐蝕,並有長約30CM、寬約0.5CM之脫落,詳照片
#12。跡象顯示滲漏往壓條剝落處兩側擴散。
⒊綜合上述⒈、⒉說明,可研判原告3F室內牆面漏水原因

⑴於1/2B磚砌之牆面部分應屬原告增建時,未依建築法
⑵原告於被告樓梯間鐵皮屋排水管口處之排水造成原告
㈣結論與建議修復方式:
⒈結論:
⑴原告於3F增建前後兩處房間牆面漏水,主因係原告增
⑵原告照片#12處天花板線板下緣壓條腐蝕、脫落,其
⑶結論⑴、⑵所述原告3F房間牆面滲漏水並不影響結構
⒉建議修復方式:
⑴被告於照片#4所示之排水管以順接方式與樓梯間共同
⑵原告室內照片#12處之線板壓條腐蝕脫處,現場天花
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可知原告房屋三樓增
建前後兩處房間牆面漏水及天花板線板下緣壓條腐蝕、脫落
,其主因均為原告之增建施工疏忽所致。準此,原告主張被
告房屋之三樓排水管漏水致使原告房屋牆面漏水及天花板腐
蝕脫落云云,即屬無據,不足採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
其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里鄉○○路○○○○○號房屋三樓排水
管漏水部分修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及鑑定
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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