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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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藍英謙
代理人 藍宛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086-ND-0038397-5
1
1000
002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8-7
1
1000
003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9-9
1
1000
004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0-2
1
1000
005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1-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