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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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藍英謙

代理人 藍宛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7-5

1

1000

002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8-7

1

1000

003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9-9

1

1000

004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0-2

1

1000

005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1-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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