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請人 陳順祺
相對人 杜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條第2項),本票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10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105年7月6日,經改寫為107年7月6日,惟改寫處並未簽名或蓋章,又改寫前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即106年3月2日,依上開說明,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08
00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09
00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0
00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1
00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2
00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3
00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4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4
00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5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5
00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6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6
01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改寫前日期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7
01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8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8
01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9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9
01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0
01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1
01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2
01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3
01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4
01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5
01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4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6
02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5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7
02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6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8
02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7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9
02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8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0
02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9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1
02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2
02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3
02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4
02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5
02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6
03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