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聲請人 陳順祺

相對人 杜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120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同條第2項),本票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10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105年7月6日,經改寫為107年7月6日,惟改寫處並未簽名或蓋章,又改寫前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即106年3月2日,依上開說明,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25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08

00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09

00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6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0

00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1

00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2

00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3

00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4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4

00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5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5

00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6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6

01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改寫前日期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7

01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8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8

01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9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19

01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0

01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1

01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7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2

01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3

01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4

01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5

01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4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6

02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5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7

021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6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8

022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7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29

023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8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0

024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9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1

025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0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2

026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3

027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8年1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4

028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1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5

029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2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6

030

106年3月2日

38,000元

109年3月6日

112年12月30日

CH3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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