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有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有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7、192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9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毒品藥物快檢試劑進行初步篩檢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檢驗照片2張在卷可參,且包裝、外觀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大致相同,堪認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數量:淨重0.1128公克

⒋驗餘數量:淨重0.1039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92號鑑驗書(毒偵487卷第11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經警方以毒品藥物快檢試劑進行初步篩檢,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3)。

卷證出處

檢驗照片2張(毒偵487卷第39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