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峻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峻宇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施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0號、第2274號、第4043號、第6100號、第6101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05號、第306號、第307號、第308號、第7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4、6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另外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吸食器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6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二編號
1、4、6之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殘渣袋,經以台塑生醫科技公司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刑案現場照片及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殘渣袋確含微量難予析離秤重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聲請意旨聲請以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檢察官僅聲請沒收附表一編號3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4包,未聲請沒收附表一編號3所示吸食器,自不得宣告沒收上開吸食器,併予敘明。
四、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1包、編號3所示吸食器2組,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358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沒字第2182號執行沒收完畢,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自不得再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扣案物品毒品報告案號1109年9月23日6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貴都城市商旅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及沖泡飲用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08公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3.7870公克)及吸食器2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體編號:DE000-0000(0)(0))111年度撤緩毒偵305、307號(原本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216號、第7320號)2109年9月28日20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貴都城市商旅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1年度撤緩毒偵308號(原本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668號)3109年11月8日18時許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11樓當時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毛重3.5791公克,因鑑識取用0.0101公克)及吸食器1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109FF-561)111年度撤緩毒偵306號(原本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128號)4110年1月28日21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1年度撤緩毒偵第770號(原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5110年8月19日9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0年度毒偵字第7988號6110年11月3日9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1年度毒偵字第230號7111年2月9日17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殘渣袋1個無111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8111年5月15日10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1年度毒偵字第4043號9111年7月27日20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無111年度毒偵字第6101號10111年9月17日22時許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甲基安非他命15包(驗餘淨重合計13.739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體編號:DE000-0000)111年度毒偵字第6100號附表二:
編號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1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08公克)21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3.787公克)31吸食器2組43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毛重3.5791公克)57殘渣袋(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1個610甲基安非他命15包(淨重合計13.74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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