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少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事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聲請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80號及第881號裁定所定執行刑,合併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可知,得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之人,即聲請權人為檢察官,餘者均須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始符合上揭規定之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得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人,即非聲請權人,是其聲請未合於首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