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07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泰與告訴人 謝沛珊 均居住在彰化縣○○鄉○○巷0號之三合院(該處共2戶,一戶由被告居住,一戶由告訴人承租)。詎被告竟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4日凌晨0時9分,在告訴人承租處房間外,敲破該房間窗戶之玻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7年10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