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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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
(臺南市○○路○段○○○號)補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1175 號裁定(98.09.30)[和解]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1175 號判決(98.10.28)[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207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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