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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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
(臺南市○○路○段○○○號)補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