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著作權
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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