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159號
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
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壹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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