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SOMBUNKHAEKRATHOK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MR.SOMBUNKHAEKRATHOK之居留證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慧玲